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造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处理规则》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为逐渐加强和完善我市市政管线建造项目及岗、亭等设备的规划处理,经市政府赞同,现就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下列建造项目和设备,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请求处理建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一)在我市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讯号、路灯、油料、化工物料等管线及其隶属设备;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一致受理修建造计企业或个人的相关请求,并报请市规委会审议。市规委会检查赞同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予以核发“一书两证”。
三、建造单位和个人获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到有关部分处理开工建造等手续。
四、市房产、城建、共用、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部分和单位在未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核发的“一书两证”时,不得私行答应入网和接点。
各县(市)、区在未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核发的管线建造项目“一书两证”时,不得处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行答应施工。
五、未获得“一书两证”和相关开工手续私行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隶属设备,设置报亭、商亭、岗亭、电话亭等设备,一概视为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房产、城建、共用、交通、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部分和单位担任有关建造项目和设备建造备工活动的监督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造项目和设备规划及建造备工活动的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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